第三章 班主任管理
第十四条 班主任的权利和职责
(1)班主任有权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班级自主管理。
(2)班主任可以根据学生的在校表现情况,结合任课教师、其他同学的测评结果,独立对学生品行、学习等情况进行评价。
(3)班主任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。要做好班级日常管理,组织富有实效的班级活动;要抓好班级学风建设,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;要加强与任课教师、家长的沟通;要关心学生身心健康,增强学生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,认真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。
(4)班主任有权享受“班主任职务津贴”及学校奖励性绩效津贴。
(5)班主任有权直接向学校领导反映意见;对学校的有关工作可以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。
第十五条 管理与考核
(1)班主任工作由德育处、年级组考核。考核成绩用于文明班集体、优秀班集体、优秀班主任、先进年级组、优秀年级组、优秀年级组长的评比和班主任津贴发放。
(2)工作成绩突出的班主任在学校干部选用、评职晋级、评优评先、进修培训等方面享有优先权。
(3)严格执行职称评定条件要求,符合班主任工作任职条件的教师才有资格参评。
(4)工资调档晋级,教师必须具备3年班主任工作经历。(近5年中担任班主任3年。)
(5)担任相关处室干事,相当于班主任工作经历的折算办法,依据学校相关文件和海南省教育厅职称评聘方案执行。
(6)办理调出或退休手续的教师,聘约自离岗之日起自行解除。
(7)班主任如需解除聘约,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,向学校提出申请,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解除聘约。
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1—6项情况之一,停止其班主任工作,后果极其严重的,取消其参加当年的各种评优和下一年晋职资格。
(1)因失职、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,给学校带来不良后果的。
(2)因违反职业道德等原因,不适宜继续担任班主任工作的。
(3)私自乱收费,体罚学生造成一定影响的。
(4)由于管理不善,学生及家长反响强烈,影响较大,经调查属实的。
(5)有不服从学校对班级工作的要求或不配合学校工作,导致班级管理混乱,纪律、卫生、学风差,在全校造成很坏影响的。
(6)特殊情况下,学校需要工作调整或撤并班级。